龙桑寺“生态环保”杯
全民健身河钓大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山东省钓鱼协会
商河县人民政府
二、 承办单位
商河县龙桑寺镇人民政府
天天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三、协办单位
商河县环保局
商河县教育体育局
商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商河县旅游公共服务中心
四、赞助单位
商河县立新书店
济南少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商河巴啦啦舞蹈培训学校
五、支持媒体
天天渔自媒体(现场分段直播)、上鱼直播、映客直播、优酷平台、钓天下网、海峡钓鱼网、快乐垂钓网、行营传媒、上鱼直播、今日头条、天天快报等多家媒体
六、参赛人员
全国年满18-7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参赛。限报200人。
七、比赛时间
2019年5月1日
八、比赛地点
山东省商河县龙桑寺镇刘集村
九、比赛项目
3.6-5.4米手竿钓混合鱼重量积分赛(有效鱼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鲢鱼);
分为八个区进行比赛
十、竞赛办法及成绩计算方法
(一)比赛进行一天,一个项目共进行两场,每场比赛120分钟。
(二)分区积分竞赛制,按运动员两场比赛的总积分排定最终名次,如总积分相同,则依次比较个人单场积分、总重量直至抽签决定名次。
(三)本次比赛饵料自备,饵料规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和添加剂。
2、禁止使用拉拉糊、果冻(含膨胀粉类饵料)、麻团、米饭等饵料。
3、饵料执行总量限制,手竿比赛原则上使用总量不超过每小时1KG用饵,抛竿比赛每小时建议不超过2KG用饵。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总成绩奖励前三十名:
第一名:10000元+奖杯+证书
第二名:1200元+奖杯+证书
第三名:800元+奖杯+证书
第四至十名:400元+证书
第十一至二十名:300元
第二十一至三十名:200元
第三十一至五十名:100元
十二、纪念品
威海华钓品牌渔具提供的10支价值688元的钓竿10支,总价值6880元。(作为抽奖) 所有参赛选手报到时每人领取勇途小药两瓶(价值120元)
每人一件防晒服,价值128元。
十三、赛事服务费及报名、报到
(一)赛事服务费:100元/人组委会提供比赛当日的午餐及饮用水,其它交通食宿费用运动员自理。因故不能参加比赛或因违规被取消比赛资格者,赛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
(二)报名方式:
电话报名:联系人:马成宝13678811707,报名以收到赛事服务费为准,报名格式: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报名电话:0531-84640011
报名电话:0531-68820916;18763999008
软件报名:下载天天渔App进行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4月29日。
(三)报到:
参赛运动员请于2019年4月30日14:00-16:00到龙桑寺镇刘集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村史馆)报到。
比赛基地联系人:马成宝13678811707。并携带本人身份证
报名电话:0531-84640011
十四、裁判员
本次赛事总裁判长由山东省钓鱼协会指派,成统裁判长必须经山东省钓鱼协会认可,其他裁判员由总裁判长和承办方协商选派(分区裁判长必须一二级裁判员以上)。
十五、举报、申诉
(一)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对其他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举报者需实名制。
2、向所在赛区的分区裁判长进行举报。
3、提供举报者本人拍摄的视频、照片或相关两人以上人证等证据。
4、违规现象发生15分钟以内。
(二)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对分区裁判长对本人成绩统计有异议,本人应在15分钟以内向总裁判长进行申诉,总裁判长的判罚为最终判罚。
(三)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委员会的裁决有异议,可在比赛成绩公布后15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若胜诉则费用全部退还)。
十六、免责声明
凡参加本次活动者,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鉴于户外竞技钓鱼活动存在不可控性的意外风险,赛事组织方不对非活动组织原因所致的个人意外事故负责任。参与者必须自行评估本次活动存在的个人意外事故的客观因素,风险自负。敬请所有参赛运动员提前配合主办方统一购买个人意外事故保险事宜,否则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十七、其他事宜
赛事活动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组委会有权缩短或调整比赛时间。
十八、解释权
本规程由赛事组委会负责解释。
十九、竞赛日程安排
2019年4月30日
14:00至16:00 选手现场报到
2019年5月1日
7:00-7:30
选手现场确认信息
8:00-8:30
开幕式
8:30-9:00
选手第一场抽签
9:00-10:00
第一场比赛
10:00-12:00
第一场次赛后统分、午餐
12:00-12:30
选手第二场抽签
13:00-13:30
第二场比赛
14:00-16:00
总成绩统分
16:00-16:30
闭幕式、颁奖
竞赛规则
一、 运动员违规处罚分为:
(一)警告(出示黄牌)。
(二)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或罚减1Kg。
(三)取消比赛资格(出示红牌)。
(四)上报山东省钓鱼运动协会追加处罚。
二、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成绩结果或比赛正常进行,听从裁判劝阻并及时改正的,应给予黄牌警告。
(一)钓箱(或其它钓具)应按钓位线的指示摆放,边沿不得超过池壁,支杆架的方向应对准钓位线箭头的方向。
(二)竿包及护包(或其它钓具)放在指定位置,运动员的参赛卡放在竿包或渔护包上。
(三)钓箱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80厘米、60厘米和50厘米;渔护口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比赛时入水深度不得小于30厘米;抄网头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抄网总长度不得大于360厘米。
(四)赛前非调漂钓组时间,不允许任何钓组入水。
(五)运动员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进入钓位、组装钓组、调制饵料)和垂钓过程。
(六)运动员必须手持竿把垂钓。手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竿尖在前、竿尖由下往上、由后往前的运动;抛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竿尖在上、竿尖由后往前的运动;抛竿过程中无论何原因抛出本垂钓区范围,应立即主动收回重新抛竿。
(七)中鱼后,鱼串离本垂钓区,应尽快将鱼溜回,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八)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在自己钓位,有事离开钓位时,须经裁判同意。
(九)比赛中运动员不允许接受任何人指导和指导其他运动员。
(十)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
(十一)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
(十二)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十三)比赛中禁止在钓位上吸烟、接打手机等通迅工具和使用发声计时器等影响他人比赛的物品。
(十四)运动员任何时候都应主动接受裁判员对钓具和饵料的检查。
(十五)比赛结束,未计量前,不管有无渔获运动员不得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
(十六)比赛结束后,应将本钓位清理干净;不得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
(十七)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并要求和穿戴使用,运动员必须遵守。
(十八)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环境、遵守赛事制度、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三、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影响到比赛成绩或比赛秩序但情节较轻者;或本次赛事中两次被黄牌警告者,应给予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其它赛制罚减3尾或罚减1Kg重量的处罚。
(一)手竿钓组必须是由:手竿、单立漂、主线、子线、漂座、单铅座(含铅)和钓钩组成,不能增加或减少配件;钓竿长不得超过规定竿长的(正负)3厘米;漂座底部处主线至漂尾尖的长度不得大于50厘米;底钩至漂座的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线组全长不得超过竿长的30厘米;必须使用无倒刺钩;单子线只能绑一个钩(一个钩指一个钓尖的钩);钓钩的数量不得超过2枚。
(二)运动员进入钓位后,赛前非效验钓组时间,不得故意将线组入水。
(三)运动员必须在钓位上扬竿,在垂钓区作钓。只允许使用组委员会规定的套数钓组进行比赛。
(四)运动员应坚持自钓、自取和自存的原则。
(五)运动员的渔获必须回到水体后,才允许下一次抛竿。
(六)中鱼后,不得故意放大溜鱼区域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七)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
(八)比赛中无效鱼不得入护。
(九)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
(十)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十一)比赛中禁止在钓位上吸烟、接打手机等通迅工具和使用发声计时器等,不能影响他人比赛。
(十二)比赛结束口令下达后,未入护的鱼无效。PK赛压哨鱼必须解鱼入护,禁止强行入护。若强行入护:尾数赛计量时需扣除强行入护的尾数;重量赛需减去所有入护鱼的最大一尾重量。
(十三)比赛结束,未计量前,运动员不得故意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严禁随意走动,围观计量。
(十四)比赛结束后,未将本钓位清理干净;不得故意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
(十五)运动员不得有针对技术官员、其他运动员、观众或其他人员使用侮辱性行为。
(十六)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并要求和穿戴使用,运动员必须遵守。
(十七)比赛间隙和比赛结束后,无故不配合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者。
(十八)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环境、遵守赛事制度、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红牌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一)任何时间不允许毁窝。
(二)本场为非公饵的比赛,运动员不得携带任何违禁饵料。
(三)任何时间不允许锚鱼。
(四)所有渔获必须计量,不得将渔获倒掉。
(五)在赛事活动中不允许有故意换人、换位和换卡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违反第二项内容的相关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上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追加处罚
(一)在赛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违反饵料规定情节严重者。
(三)比赛结束后,不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情节严重者。
(四)无故不参加颁奖,违反颁奖礼仪,情节严重者。
(五)因对裁判个人的问题或成见,通过媒体评论,质疑技术官员整体,否定整个比赛,而损害本项目的声誉,情节严重者。
(六)参与与赛事有关的一切有价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
(七)有影响比赛结果的行贿和受贿行为,情节严重者。
(八)违反第四项的相关条例规定,影响恶劣者。